苗莉莉
(资料图)
婚姻家事专业律师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案情
2017年6月,已婚的魏某玉与汤某英以恋人名义相处。汤某英说自己当时并不知道魏某玉已婚,认认真真地将魏某玉作为男朋友、结婚对象相处。在恋爱期间,魏某玉利用其从事投资行业的信息、知识,多次熏陶、怂恿、鼓动汤某英投资P2P况贝米钱包”,称这个收益高,能早点实现买房与汤某英结婚的目标。考虑到两人关系稳定,拟要购买房子结婚,汤某英对魏某玉没有怀疑,就按照魏某玉的指示投资“贝米钱包”,后“贝米钱包”在2018年年中爆雷,无法兑付,造成汤某英亏损30余万元,“贝米钱包”的相关责任人员也已被抓获,并于2020年12月被判刑。
2020年5月双方决定分手,在分手时,魏某玉、汤某英签订《分手协议书》,其中载明“…双方感情出现重大矛盾且无法调和,遂决定分手。但此时女方发现已身怀有孕,双方经协商后一致同意做人工流产。本协议签署之日起,魏某玉需分期支付汤某英现金280000元分手费,需三年内付清,前两年必须每年支付100000元,第三年支付80000元。该分手费作为魏某玉对汤某英就恋爱期间的全部补偿,包括恋爱期间因魏某玉向汤某英推荐使用贝米钱包,致汤某英损失31万元本金,且汤某英在恋爱期间所受精神创伤、人工流产所受身体上的痛苦,身体康复必要的有关费用。
同日,魏某玉向汤某英签署一份《借条》,载明“借款人魏某玉因自身原因导致出借人汤某英在2018年7月13日损失337320元,经双方协商决定借款人魏某玉由借条签订之日开始分期向出借人共支付280000元,需三年内付清,前两年必须每年支付100000元,第三年支付8万元,如果不支付,按所欠总金额8%支付利息”。
从2020年5月13日至2021年2月11日期间,魏某玉通过银行转账、微信支付等方式陆续向汤某英支付款项合计58451.57元。汤某英认为魏某玉理应继续清偿余款221548.43元及利息,为此,将魏某玉告上法庭。
采访对话
方弘: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分手协议以及借条是否有效的问题。应该说无论分手协议还是借条都是男方自愿签订的。这个有什么争议的呢?
苗莉莉律师:一份有效的协议需要具备什么样的条件?《民法典》143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第一,行为人要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意思表示要真实,也就是这个意思是我内心真实的意愿,不是别人强迫我的。
第三,约定不能够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且不能够违背公序良俗。
这三个要件需要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在我们这个案子当中,是不是他们两个自愿签订的协议或者借条就一定有效?并不是!那就得看符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第三个条件即双方的约定是不是违反了法律的强制规定,是不是违背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153条第二款明确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所以,并不是自愿签订的协议,就一定有效。有些约定,法律就不保护,也不产生法律效力。争议的点其实就在这儿,因为约定违背了公序良俗,不能够发生法律效力。
方弘:可能我们很多人都不太明白,就是这样一个约定为什么会违背公序良俗?因为,女方是在男方一而再、再而三的劝说下进行了投资,亏了。在这种情况下男方又愿意承担损失。这怎么就违反了公序良俗?
苗莉莉律师:投资行为是女方在预判了结果的情况之下,自愿去投资的。而且,投资本身并不一定必然盈利,也可能亏损。而且接受投资的主体并不是魏某,而且投资爆雷了之后,相关的人员该承担责任也承担责任。一个行为的责任主体在谁,你该找谁承担这个责任?你要找相关的人员。在这个关系中,应当承担投资失败的责任的主体并不是魏某,而是实际投资的一方。
其次,魏某自愿给女方一部分补偿,并写下了文书,为什么不可以呢?为什么违背公序良俗?实际上,他们签这个协议并不仅仅是因为投资,而是因为不正当关系,婚外情的关系。
另外,基于女方已经怀孕,还有流产的一些相关的费用。所以,它并不是单纯投资的费用。假设,只是因为投资,男方就自愿给补偿一些费用,是不是一定无效?这就要说到另外一个问题了,有一些协议签订了之后是会形成一种自然之债。自然债务是什么?它就相当于法律之债,也就是说你们俩约定了可以,一方自愿给,没有任何争议,按照约定履行了,法律不禁止。但是,如果不是自愿履行,另外一方要求法律强制履行,法律也不会支持。
它实际上是我们在实践当中存在着一类债务,魏某和汤某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就属于这一类的自然之债。
方弘:也就是说两人约定的28万,也不算是借款,严格来说算分手费?
苗莉莉律师:对,它们的区别还是很大的。根据魏某和汤某的情况,这笔钱很显然的就属于分手费。这笔钱真正是基于他们俩要分手了,一方给另一方的补偿。
借款是什么?它是有借有还。一方因为手头的资金短缺向另外一方借一部分资金,然后另外一方要把这个钱给到借款的这一方之后,借款人出具一个借条或借款协议,按照约定到期了要去偿还借款。它首先是有借,然后有还。
但是,魏某和汤某之间是不存在真实的借款基础的。借条的内容跟分手协议的内容也是一模一样的。所以,他们真实的关系还是基于分手产生的一种补偿,并不是一个借款的关系。
方弘:无论他们用了两份协议即分手协议和借条都已经是写的清清楚楚,明明白白了。但是,因为违反了公序良俗,无论几份协议都是不受法律保护、无效的协议?
苗莉莉律师:对。因为不论以什么样的名义,真实的法律关系只有一种。所以,并不是说你签订了一个文书,它就发生一种法律关系,这是不可能的。真实的法律关系只有一种。那么,判断法律关系是不是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就要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根据法律的规定一一对应去判断它到底是不是能够发生法律的强制性的效力。
方弘:当然,这28万作为汤某来说也是要不回来的,法院也不会支持,法院最后也是这么判的。魏某支付出去的6万,也同样要不回来的。
苗莉莉律师:对。自然之债是相对公平的。对于双方来讲,为什么魏某要给这个钱?毕竟前面两个人之间还是有一定的基础的,不可能是平白无故的,而且签了这个协议或者是某一种文书,双方确实是自愿的。既然是自愿的,我自愿履行的这一部分,法律是不会以不当得利要回来的。
同样,法律也不可能因为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要求魏某继续履行。法律是没有赋予这种行为强制执行力的。
方弘:这个案件当中其实还有一个细节,就是两人分手的时候,女方才发现自己已经怀孕了。可能也是有这样的情况,所以男方才能愿意自愿的在分手协议书和借条上签字。男女分手以后,一方可能就会索要一些经济上的补偿或者是分手费等,是不是男女双方分手,只要涉及到经济上的补偿的约定,都没有办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苗莉莉律师:没有这么绝对。情侣之间的情况也不一样。是不是所有约定的补偿都没有办法得到法律支持?不是这样。
两人的协议之所以没有得到法律的支持,首先在咱们这个案子当中,男方实际是有配偶的。其次,约定的补偿有没有根据?比如,恋爱的情侣之间很多可能已经同居了一段时间。但两个人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结婚,分手了。这个时候怎么办?这两个人可能就要算账,你给了我多少钱,我给了你多少钱或者我们俩共同账户里的钱怎么去分?基于这种情况写的协议,约定这应该折价或补偿给谁,我认为这种协议一般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另外,如果一方怀孕了,因为流产可能会产生一些费用。在合理范围之内或者真实花销掉的,我认为也是没有问题的。
所以,并不是所有的补偿都没有办法得到法律的支持。之所以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支持,更多是基于补偿或费用并没有真正的发生或者说费用的项目不合理,或者数额不合理,总有它特殊的原因,但并不是所有的都这样。
方弘:所谓的青春损失费等,这些都是不会被法律支持的。无论是青春损失费还是心灵补偿,无论是怎么样的约定,也都无法得到支持。
苗莉莉律师:是的。为什么说感情问题不能够轻易用金钱支付对价,否则就成了一种交易了。建议大家在恋爱或是婚姻当中,把感情和经济最好还是分开来看。我们肯定是以感情为基础,不能到最后分手了,把我的青春折算成多少钱。如果感情都能够用钱去衡量评价了,它实际上就失去了情感的本身的意义所在,有可能就变成一种交易了。
结语
无论是一段恋情还是一段婚姻的结束,其实我们都无法把责任或者错误完全归咎于一方,双方都有原因!感情的创伤最好的弥补的方式是反省为什么会是这样的结局?找到问题后醒悟并让自己改变成长,这才是对自己最好的馈赠。否则,下一段感情和婚姻或许仍然要重复着之前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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