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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改为“搬迁”,北京拟出台征地补偿新规! 每日聚焦
来源: BTV第一房产      时间:2023-04-10 20:53:10

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

《办法》废止了房屋拆迁许可证制度,将集体土地房屋“拆迁”改为“搬迁”;将集体土地上房屋搬迁补偿纳入征收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实现征地与房屋搬迁同步实施;拟制房屋补偿安置方案,并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进行公告,充分保障了被征收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资料图】

统一宅基地房屋各项补偿标准

《办法》调整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计算办法,将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当地普通住宅指导价-房屋重置成新的均价)×户均安置面积÷户均宅基地面积,调整为按照项目所在区片住宅类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基准地价地面单价的一定比例计算,具体比例由各区政府制定;规定了补助和奖励费用的主要科目和总额上限,解决全市“补助奖励科目”不统一的问题。

《办法》明确了可以认定为房屋安置对象的四种情形和不予认定的五种情形,规定认定的程序由乡镇(街道)会同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居)民委员会等联合初步认定,并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街道)和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乡镇(街道)审核,报区人民政府采取备案方式予以认定。

明确安置方式

北京此次出台的管理办法则明确了征收宅基地房屋的,采取房屋安置、货币补偿两种方式予以补偿不符合房屋安置对象认定条件的,应当实行货币补偿方式。并强调以房屋安置方式为主,做到安置房先行,安置房源一般应为具备入住条件的现房,安置房源为期房的,尽量缩短安置周期。

对于安置房安置面积,根据“限高、扩中、托底”的原则确定。对宅基地面积超过补偿控制标准的部分,只给予货币补偿;对宅基地面积低于宅基地审批最低标准的,置换安置房面积按照最低标准的一定比例计算。

对于补偿标准,管理办法拟规定,北京市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给予补偿,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补偿标准。一户一宅的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对认定为1982年(含)之前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67平方米;对认定为1982年以后的宅基地,最高不超过200平方米,具体宅基地面积补偿控制标准由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区实际确定。

《办法》还增加了“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的内容,明确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对市级部门及区政府行使政务监督权力,市级部门对区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业务监督。规定了相关工作人员、被征收人的违法情形,明确了处罚及责任追究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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