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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京报讯(记者 左琳)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之际,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召开线上新闻通报会,发布该院审结的涉网络消费者权益十大典型案件。其中一件为刘某与某家具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4月,刘某在某电商平台下单购买了1张气动箱体床,因卖家发错货,其实际收到的是普通框架床,后更换为气动箱体床,但仍与宣传图存在多处差异。刘某向某家具公司所在地的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该家具公司涉嫌销售不合格产品及发布虚假广告,市场监督管理局最终认定某家具公司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并处以罚款。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某家具公司承担退货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认为,案涉商品与产品宣传图示、说明存在多处明显不符,如床的排骨架样式、箱体开合方式、沙发的结构样式和做工已达到严重偏离商品宣传介绍、足以令刘某在购买前陷入错误认识的程度。某家具公司未如实描述真实情况,故意告知消费者虚假情况,主观上存在欺骗消费者的故意,一审认定某家具公司的行为构成欺诈,应承担退货退款和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的责任。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解释,民事欺诈行为是指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的商家因夸大宣传误导消费者,最终被判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该案的借鉴意义,一是提示销售者诚信经营、提升售前售后服务水平;二是提示消费者,发生纠纷时积极留存证据,必要时可以寻求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介入,通过行政手段救济自身的合法权益。
校对 柳宝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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